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9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朝阳办事处新集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354876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经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11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