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民初87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 原告:**1,男,201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系原告**之长子。 原告:**2,男,201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系原告**之次子。 原告**1、原告**2法定代理人:**。 原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 原告:***,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系原告***之妻。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炉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住所地:深泽县府前西路与石油大街交口南行。 负责人:***。 原告**、**1、**2、***、***与炉业公司、建设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1、**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2、***、***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