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81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朝阳街道办事处新集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