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231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住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朝阳办事处新集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光阳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