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37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理人:***,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天元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潘雅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栾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