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天通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2857号
原告:绍兴市天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君。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雅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天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新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需以另一案即本院(2012)绍民初字第2111号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