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11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三渡河237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8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972号裁决书。***与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4668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1466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