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2067号 原告:***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3元,减半收取5036.5元,由原告***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