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637号
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铷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增,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柱,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山西省阳泉市人。
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5日,梁文华挂靠(借用)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昔阳县安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昔阳县XX小区8#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5月6日,梁文华、赵国旗将挂靠(借用)原告进行工程施工的昔阳县XX小区8#楼工程承包于陈双臣。由于梁文华挂靠原告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资质和施工人员的技术职称不完善,在面临昔阳县住建局停工、停产、整改、罚款的相关问题下,昔阳县安逸房地产公司终止了梁文华挂靠(借用)原告的施工合同。昔阳县XX小区8#楼建设工程由梁文华挂靠(借用)原告资质进行施工,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未招聘被告到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昔阳县XX小区8#楼工地从事过任何工作,更没有与被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亦没有向被告发放过任何形式的工资,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阳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裁字(202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不当。故此为维护原告权利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360000元。
在诉讼期间,本院按照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信息,两次均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与系列案中崔海军、杨月爱、梁文华等人系同一用工地点,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履行地为阳泉市城区日昱城办公室,原告单位所在地也不在昔阳县。且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海军、梁文华等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中,本院已裁定案件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故本案应当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翟晓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崔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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