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077号
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三合大队同裕村65号-1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KT37D。
法定代表人:况家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2671424H。
法定代表人:马铷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攀登,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永丰,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
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于2020年6月1日中标《郑州市金水区××小学等6所学校校园场地升级改造项目》,并向原告采购项目中使用的塑胶面层材料,双方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采购材料总价款597,970.05元,被告按照安装进度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提供了材料并进行了安装,项目经多方验收合格。现被告拖欠原告277,970.05元拒不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到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77,970.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理由是:本案工程地点为郑州市金水区××小学,原告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原告作为运动场地面层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该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合同,并非买卖合同,且原告关联公司向被告开具的收款发票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款。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是《采购安装合同》,但结合合同内容、项目性质,以及被告提供的原告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可以判定原、被告双方实质上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并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施工工程所在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区,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