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铷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天虹北路35号睢谷科技园C区117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江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4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华江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工程类专属管辖,双方《钢网架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作业方式系包工,即徐州**公司仅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向河南华江公司邮寄的传票也显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后续文书中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徐州**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徐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徐州**公司承揽河南华江公司分包的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预均化堆棚钢网架安装工程后,向河南华江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河南华江公司与徐州**公司签订的《钢网架安装工程合同》明确载明工程地点为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院内,故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虽然徐州**公司与河南华江公司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综上,河南华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聂 敏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佳庆
书 记 员  聂书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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