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639号
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路4号。
法定代表人:马铷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增,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柱,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现住阳泉市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仙,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5日,梁文华挂靠(借用)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昔阳县安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昔阳沁苑小区8#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5月6日,梁文华、赵国旗将挂靠(借用)原告进行工程施工的昔阳县沁苑小区8#楼工程承包于陈双臣。由于梁文华挂靠原告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资质和施工人员的技术职称不完善,在面临昔阳县住建局停工、停产、整改、罚款的相关问题下,昔阳县安逸房地产公司终止了梁文华挂靠(借用)原告的施工合同。
昔阳县沁苑小区8#楼建设工程由梁文华挂靠(借用)原告资质进行施工,原告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未招聘被告到河南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昔阳县沁苑小区8#楼工地从事过任何工作,更没有与被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亦没有向被告发放过任何形式的工资,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阳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裁字(202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不当。故此为维护原告权利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100000元。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最高院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约定:乙方即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为日昱城办公室。可见,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为日昱城,而日昱城属于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很显然,该案应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该案在仲裁阶段己由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按照我们国家的管辖体制,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地应该与仲裁管辖地保持一致。因此,该案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日昱城办公室,日昱城属于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履行地为阳泉市城区日昱城办公室,原告单位所在地也不在昔阳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雪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颖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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