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设计院

珠海市建筑设计院与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03民初1927号
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胡湾里一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4559278491。
法定代表人:刘冠,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丹军,男,该设计院第九建筑设计所所长。
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1507219X。
法定代表人:齐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锚,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华,男,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65.17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812673万元(自2016年2月10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7月25日,减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后续产生的违约金计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提供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服务,按工程进度结算对应的款项,合同总价为1144.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双方合作良好。2014年12月15日,因被告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导致原告重新设计,双方签订关于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加付设计补偿费用74.75万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盖章并出具《关于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费确认的函》,内容显示为:根据现有的设计进度及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比例,原告合计完成产值846.46万元,被告累计已向原告支付401.29万元,被告仍欠原告445.17万元未支付。2016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要求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设计费的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刻支付欠款。被告收到函件后,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80万元,还欠365.17万元未支付。被告承诺余下欠款尽快支付。2017年7月3日,原告到被告公司所在地,当面就拖欠设计费事宜进行沟通交涉,但被告仍然拖延付款,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设计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考虑到合同违约金标准较高,主动予以减少,仅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拟证明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付款条件、日期以及违约金标准;
2、《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确定修改工作量确定增加的款项,被告确认须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补偿款;
3、会议纪要,4、工作联系单(编号:2014-016),5、工作联系单(编号:2015-030),拟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开展了正常的合作;
6、关于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费确认的函,拟证明被告确认对原告的欠款;
7、珠海华润银行企业账户电子回单,拟证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万元设计费。
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2013年11月12日首付预付款1144300元,2014年1月26日付款572150元,2014年3月21日付款572150元,2014年7月1日付款50万元,2014年9月11日付款30万元,2014年12月18日付款344300元,2015年2月10日付款50万元,2015年4月30日付款8万元,2015年6月29日付款8万元(以私人借款名义打入付丹军个人账户),2017年1月19日付款80万元,合计被告实际已经支付原告设计款4892900元。本项目于2014年2月23日正式开工建设,截止2015年7月停工现已实际完成独栋建筑面积55076.97平方米,A区商业综合体裙楼部分面积34458.78平方米,A区综合体写字楼面积31010.01平方米,独栋地下室面积43789.92平方米,A区商业地下室面积13079.71平方米。根据合同第8条8.2款支付方式不同阶段分期付款约定,截止2015年7月停工建筑完成量计算,应付设计费总计见下表:
附表(按节点已结款)

珠海设计院报出的工程量结算金额

合同结点规定已付比例及金额

A区实际工作量

5670734.11

60%

3402440.47

B区地上没审核

3188375.68

20%

637675.14

B区地下审图部分

1038856.56

20%

207771.31

B区地下没审图部分

771785.7

20%

154357.14

补充协议实际工作量

467500

50%

233750

补充协议没出图部分

280000

0

0

合计

11417252.05

应付

4635994.06

截止原告起诉被告实际已付款4892900元,已经超过合同规定的节点付款额度。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六《关于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费确认的函》,被告需解释如下:(一)该确认函签署时间是2016年1月20日,该段时间正值年关前,公司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所有专业人员待岗休假,处于被动无助,上访民工天天堵门滋事,造成很坏的不良社会效果。设计院1月19日付丹军带领全体设计人员来公司静坐讨债至晚上7点多,1月20日个别极端员工在公司打砸办公用品(有110报警为证),为了配合政府维稳,不给主管部门添乱找事,被告采取了安抚规劝,同时工程人员同意原告的设计工作量确认,至于费用核算未有财务及造价人员核算无法确认。(二)证据六第二、第三条依据第10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之第10.2.3设计图纸均应送甲方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第10.2.5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及资料,直至甲方书面确认,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第10.2.12乙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视为有效的图纸资料等约定。原告方提供的工作量完成图纸均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按合同不具备付款条件,故被告没有计算结算款内。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支付了款项,并没有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望法庭不予支持。
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明的事实以本院认定的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地点: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六路2号,项目设计范围: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第二条乙方工作内容及成果资料:分规划方案深化设计(单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专项设计等阶段,并分按各个阶段提供相关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或文件,并且满足珠海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报规、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工作内容和成果资料参照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所规定的各个设计阶段的相关要求。……第七条设计费用:不同项目业态的设计费用为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不做任何调整,不同项目业态的面积为暂定面积,暂定合同总价,最终以政府图审核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的面积为准。设计费用总计11443000元。上述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为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绘图费、印刷/复印费、变更修改费、电子文本费用、甲方分包的专项设计配合费用、保险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第八条设计费用支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度根据甲方项目开发进度计划来确定,分期报审,分期出图,分期付款。甲方根据乙方设计周期的时间要求,提前书面向乙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任务书中明确设计范围、设计面积、设计费用等内容。支付方式:以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书中明确的设计范围来确定付款总金额和不同阶段付款金额,各阶段付款比例为:设计任务书下达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预付款;建筑专业条件图设计甲方确认后进行初步设计,待初步设计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人防、消防、避雷、节能等专项设计,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正式提交施工图并且通过专业审图单位的审核,拿到审图备案书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工程出±0后并经过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甲方拿到销许报告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工程主体完工后经过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后10日内,支付结算总额的5%。甲方每次下达设计任务书时,面积均为暂定的数量,以正式施工图中的图审单位的面积复核结果为准。在最后一次付款之前完成结算工作,并在最后一次付款时付清含结算在内的余款。……第十二条双方违约责任,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之日20天未支付应付款项,自超出之日起,甲方赔偿乙方应付款项千分之二/天作为违约金,超过40天的,自超出之日起,甲方赔偿乙方应付款项千分之五/天作为违约金,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停止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违约除外),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工作量的核定由双方共同确认。……
2014年12月15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称乙方已按原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本项目的商业办公综合体A区全部(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了商业办公综合体B区部分(建筑、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工作。现因甲方要求对商业的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导致乙方需要对上述已完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进行重新的设计,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约定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各方仍按照原合同的相关约定实行。二、原合同所规定的甲、乙双方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效果及进度要求,双方所承担责任和义务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协议。三、设计补偿费用:商业办公综合体A区(含相应地下室),地下及地上共计约55000平方米,增加施工图设计费补偿为:55000㎡×8.5元/㎡=467500元。商业办公综合体B区(含相应地下室),增加施工图设计费补偿为:14万㎡×2元/㎡=28万元。设计补偿费共计747500元。四、设计补偿费付款方式:商业办公综合体A区的全套正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467500元,商业办公综合体B区的全套正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28万元。
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费确认的函》,载明:根据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我院完成以下工作量:一、已出正负零部分图纸:1、独栋办公地上部分:55076.97㎡×30元/㎡=1652309.10元;2、A区商业综合体商业裙楼部分:34458.78㎡×28元/㎡=964845.84元;3、A区商业综合体高层写字楼部分:31010.01㎡×33元/㎡=1023330.33元;4、独栋办公地下室部分:43789.92㎡×38元/㎡=1664016.96元;5、A区商业地下室部分:13079.71㎡×28元/㎡=366231.88元。小计:5670734.11元,合同约定出正负零支付至80%,即5670734.11元×80%=4536587.28元。二、图纸已出并图纸审核完成部分:一期二阶段地下室:1、人防地下室:20310.15㎡×38元/㎡=771785.7元;图纸已提交,因工程停工,尚未审核。2、非人防地下室:37102.02㎡×28元/㎡=1038856.56元。小计1810642.26元,合同约定出审图合格支付至70%,即1810642.26元×70%=1267449.582元。三、图纸已出未完成审核部分:商业综合体B区,地上建筑面积113870.56㎡。目前已完成初步设计,各专项及施工图设计,因工程停工原因,施工图尚未打印和审核,待项目启动后,即可进行施工图审核,根据图纸审核要求进行调整,最终达到出施工蓝图的标准要求。截止目前阶段,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至70%,但图纸尚未审核,故预留10%的图纸审核配合费,即113870.56㎡×28元/㎡×60%=1913025.41元。四、设计补充协议部分:467500元+280000元=747500元。合计完成产值:846.46万元;累计已支付金额:401.29万元;欠付金额:445.17万元。被告在该确认函上加盖了工程技术专用章。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合计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892900元(其中包括2015年6月29日以私人借款名义汇入付丹军个人账户的8万元)。
被告的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已于2015年7月停工。
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了本次诉讼。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7年9月7日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冻结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享有的土地出让金债权,冻结限额为4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签署了《关于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费确认的函》,应视为双方对原告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进行了核对,对应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的总金额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该确认函确认的金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8929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571700(8464600-4892900)元。原告主张超出本院核算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关于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费确认的函》签订于2016年春节前,其是迫于政府维稳的压力签署的,且确认函上仅加盖了工程技术专用章,而未加盖公章,故该确认函只是确认原告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不是对原告的设计费的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关于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费确认的函》仅是对应付设计费金额及欠付金额的确认,未明确约定剩余设计费的支付时间,原告请求从确认函签署之日的次日起20天后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了本次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设计费,本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合同约定为每日2‰,原告主张按每日0.175‰计算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标准没有高出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设计费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175‰计算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支付欠付的设计费3571700元;
二、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支付拖欠设计费的违约金(以3571700元为本金,按每日0.175‰,从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19元(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负担4293元,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晓南
审 判 员  刘改宏
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泳媚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