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设计院

珠海市建筑设计院、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3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胡湾里一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455927849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丹军,该设计院第九建筑设计所所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1507219X。
法定代表人:齐建华。
珠海市建筑设计院申请执行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3767162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金融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享有土地出让金债权。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粤0403执438号执行裁定,裁定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支付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土地出让金债权3807234元至本院。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复函,称根据市政府《研究协调解除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合同后续有关事宜工作会议纪要》(﹝2016﹞253号)的会议决定,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扣除定金部分已缴交出让金,在其协调施工方退场并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移交给我局后再行支付,目前该条件尚未成立。且贵院要求我局协助执行的资金在珠海市财政局专用账户中,按照相关规定需经申请及批准后才可划转。鉴于存在上述问题,我局未能在贵院要求的期限内划转,建议贵院延期执行,待条件成立后我局将尽快配合贵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故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享有的土地出让金债权,暂无法处理。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温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裁判文书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