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9财保15号
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凯佐建材产业园小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2268297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新区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H45B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建勘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373672622。
法定代表人:袁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勘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勘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勘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