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32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龙景区百色投资大厦东塔楼1单元21层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97001455。
法定代表人:罗小荣,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因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