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大明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1655号
原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罗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大明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何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强,广西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大明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准许原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洪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覃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