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财保92号 申请人: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510000997001455,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男,住址百色市龙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申请人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7276.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人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姓名】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7276.94元或查封 -2- 其相应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期限为365天; 案件申请费2656.0元,由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