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民初1742号
原告:***,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腾路13号**国际写字楼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赵文彬,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文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伶
2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