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24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县。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文,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龙景区百色投资大厦***1**21层2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县浪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西**县浪平镇浪平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真发,男,汉族,浪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县司法局浪平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浪平镇人民政府务公职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浪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6元,减半收取11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金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