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瀚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3民初137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董向阳,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伊犁瀚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团结路“阳光格林”小区3号楼一层商1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董向阳、伊犁瀚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 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