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巨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兰州巨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5769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科华天成**。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巨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兰州巨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巨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2558元,保全费1792元,共计435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车小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