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8723775Q。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812664。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洋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23133856。

法定代表人:和西普,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鲁0982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因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的账户3700××××78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四平支行)的冻结金额已经达到保全金额44万元,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山东富通电气有限公司除账户3700××××78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四平支行)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衍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宗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