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387号之一
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西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明,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达平。
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1元,减半收取5975.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95.5元,由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婧婧
书 记 员  许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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