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3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西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明,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达平。
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83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婧婧
书 记 员  许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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