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36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23133856。
法定代表人:和西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潍安路以东、樱前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812664。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建锋
书 记 员  王筱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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