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青田球豹阀门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80号
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23133856。
法定代表人:和西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睿,新泰市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田球豹阀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东源镇项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55539396E。
法定代表人:余三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球豹阀门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同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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