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8647号 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并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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