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3民初775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济南市。
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辉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