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浙江振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浙江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0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01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现已将浙江天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16246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