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8民初212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福建润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秀坂路318号建发领赋新苑3A#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0987820X。
法定代表人:何时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润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福建润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6元,减半收取计153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