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茶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2944号 原告:***(曾用名***),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国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26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怀宁县茶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茶岭镇万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027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茶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损失尚无法确定,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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