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三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泉州三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81民初1933号 原告:泉州三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碧山社区梅岭路567号聚兴小区(1区)6栋二单元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959163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龙池商业街15号龙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95××××。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三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三众公司)与被告漳州经发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经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三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漳州经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三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投标向代理公司购买标书的标书费300元、代理费(含专家费、监督费)4,200元、人员投标等出场费用172元/日*4天=688元,合计5,188元;2、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资金占用利息为3,978元,暂共计为18,97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履行合同参加会议支出人员费用2,100元(施工中标合同价8771737.12×2.16%÷180天=1,052.608元/天,取整为1,050元/天×2天=2,1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共计为26,26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原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漳州台商投资区金山村充龙社西侧排洪沟工程施工监理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原告报名该项目监理支付了标书费300元并交纳5,000**证金参加了投标,2016年9月29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2016年10月18日原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向代理公司支付了招标代理费和开评标会务费(含专家费、监督费)共4,200元,被告及代理公司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6年10月20日,被告为方便项目联系,建立名称为“金山充龙社排洪沟”的微信群聊,邀请原告等人进入并通知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设计交底会议,原告按要求组织人员到场参加。 中标后,原告联系被告签订合同事宜,根据被告要求,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提交了履约保证金15,000元,于2016年11月23日提交书面监理合同给被告审批**并领取了履约保证金缴纳票据,2017年1月4日,原告收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回项目监理投标保证金5,000元。因项目征迁问题、设计变更,2017年3月29日,被告主持召开了工程协调会,原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角美镇政府及水利工作站到场参加,原告制作了会议纪要,此后案涉施工项目存在征地问题未有进展。 原告在提交监理合同后,曾多次问询合同**情况,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21年4月,原告得知被告与施工单位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案涉项目施工合同,并退还了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致使原告的监理目的落空,原告遂联系被告退回项目监理履约保证金事宜,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了相应申请材料,被告于2022年8月12日告知因原告逾期提交履约担保需扣除罚款5,000元方可退还。原告中标后,被告一直拖延签订正式监理合同,且其与施工单位解除了施工合同,致使原告的监理目的落空,履行不能,被告已构成缔约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漳州经发公司辩称:1、原告在中标后并未按时缴纳保证金。原告2016年10月18日收到答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2016年11月才提交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通知书要求在15日内向答辩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司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2、根据原告投标时所提供“项目监理部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原告中标后总监从未与公司联系,也未到岗履职,2016年10月28日召开设计交底会议,原告仅派一名监理工程师参加,总监及其余中标备案人员均未到岗参加,致使会议无效。依法应予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漳州经发公司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公司)对漳州台商投资区金山村充龙社西侧排洪沟工程(以下简称充龙排洪工程)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履约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元;履约担保金提交形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提交。”泉州三众公司参与报名该工程项目监理,期间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了标书费300元并交纳5,000**证金参加了投标,经招投标程序,2016年10月18日确定泉州三众公司为充龙排洪工程监理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约定中标费率:按本工程财政结算审核的2.16%。期间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了工程施工监理代理费4,200元,2016年11月23日向漳州经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5,000元。因充龙排洪工程项目存在征迁、设计变更等问题未有进展,漳州经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解除了充龙排洪工程施工合同。泉州三众公司对该工程监理项目亦无法继续,2022年1月18日,泉州三众公司向漳州经发公司申请解除充龙排洪工程监理申请书,泉州三众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5,000元漳州经发公司未退还。 另查明,为方便双方项目联系,建立名称为“金山充龙社排洪沟”的微信群,泉州三众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微信群。2017年1月4日,泉州三众公司收到招标代理公司退回项目监理投标保证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微信群聊天记录、发票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泉州三众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中标充龙排洪工程监理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充龙排洪工程项目因政府征迁问题等原因,工程不能继续,漳州经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福建省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施工合同,导致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泉州三众公司提出解除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漳州经发公司亦同意,对双方解除施工监理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漳州经发公司收取泉州三众公司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泉州三众公司主张标书费及招标代理费和为履行合同参加会议支付的人员工资,系在招投标工程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的解除系政府征迁问题原因,并非漳州经发公司违约,诉请漳州经发公司赔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依法不予采纳。漳州经发公司辩称,泉州三众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纳履约保证金,系违约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三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元; 二、驳回泉州三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由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