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宁夏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宁0502执恢134号之一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宁05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4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标的647888.84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8579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均已被另案查封(部分房产已被处置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五处房产。本案扣留被执行人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款(因该案最终是否剩余暂无法确定,故未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中卫五洲医院(有限公司)租赁费,因有在先扣留,本案现无法提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工商档案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书记员 杨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