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392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9990929XN。
法定代表人:姬某。
原告**与被告中***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泰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丽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