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苏06民终4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日生,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8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未带安全帽,且在当日中午未午休,***应对损害发生承担重要责任。请求追加万科经营广场为被告。二次手术费用应当由***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并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9000元,此款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汇入***农行卡内(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支行账号:62×××71)。
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085.2元,此款于1月20日之前汇入***农行卡内(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支行账号:62×××71)。
三、各方之间就案涉纠纷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鉴定费1440元,合计1668元,由***负担500元,***负担834元,***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