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公路管理段

某某与山西省古交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无业。
被告山西省古交公路管理段。
委托代理人***,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古交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将原公路加高2米,我家院子的七间房子雨水排不出,现我的房子坍塌,房子是木结构的,幸亏发现的及时,刚搬家第二天就坍塌了,是不幸中的万幸,我们真后怕,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生命财产的安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修赔偿费150000元,搬迁费50000元,精神补偿费50000元,共计2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50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浩
人民陪审员闫号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