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新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1民初12504号
原告: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428号榆林煤场东侧4楼1号房(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FQR3Q。
法定代表人:冯仑。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新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福瑞国际公馆4栋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80740420B。
法定代表人:刘又莲。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997(仅限办公用途)(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DDXK4C。
法定代表人:张德训。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赵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新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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