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银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770号
原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B座5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6402193。
法定代表人:白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英伟,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银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地下人防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EMR43X。
法定代表人:赵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焱,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公司)诉被告濮阳银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和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6日签订的《通风管道改造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涉案工程施工建设用剩余管道等材料经济损失64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合同项目未施工的三个通风口工程可得利益18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就濮阳市华龙区银街地下商场通风管道改造项目工程,通过充分协商后签订了《通风管道改造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案涉工程进行开工建设,并按合同日历进度保质保量地将工程施工完毕。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被告存在下列违约行为,即:1、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2、经常改变图纸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3、经常因客户经营等其他原因影响原告正常施工;4、原告每施工完毕一个分项工程,请求被告验收,而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验收;5、更为严重的是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五个通风口,但被告却提前终止合同,在原告将两个通风口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让原告停止施工剩余三个通风分项工程,造成原告施工合同工程购买的管道等材料剩余64000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20年6月10日,被告对原告施工完毕的两个通风口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被告为了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即通知原告停止对合同工程中剩余三个通风口的施工,终止合同。导致元阿公为工程施工购买的管道等材料不能用完,造成巨大损失,并给原告造成合同未完成的三个通风口分项工程可得利益约180000元不能实现。被告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在购买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生活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造成了巨额损失。因被告为了拒付原告工程款,长期故意拖延对原告施工完毕交付使用的两个通风口项目工程进行决算。万般无奈,原告于2021年6月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工程款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其余事项留在以后解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被告违约事项和未完成合同工程购买的剩余钢管材料事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6月2日,本案原告起诉本案被告支付拖欠该合同纠纷工程款486939元及利息;支付材料损失64000元;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80000元。案经本院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质量、和付款及客户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在施工完毕第四、第五号通风口后,被告让原告退出了施工,原告也不再施工,至此双方已经不再履行合同。2021年2月1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已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9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被告还欠原告290000元(同时约定双方的索赔与反索赔包含在该数额内)。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再支付原告30000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不再有其他争执。显然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的纠纷已经依法处理。虽然本次原告再次起诉增加了一项解除合同的请求,但事实上合同双方已自行解除,原告再次起诉的实质和目的与之前起诉的实质和目的是相同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