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润***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1931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龙润*****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龙泉路烁真宫西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4XGCKIF。
法定代表人:马赛。
被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B座5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6402193。
法定代表人:白金霞。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润*****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