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368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B座506号。
法定代表人:白金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0层12010、12011。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边连登,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边连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