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6民初8302号
原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B座506号。
法定代表人:白金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可达,河南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馨、李雅梦(实习),北京市东友(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通知,原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春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