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1042号
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大**收费站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4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B座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起诉后,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计144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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