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8号
原告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桂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