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8-1号
原告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需解除对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高桂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