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2376号
原告:***,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林,长春市二道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省鼎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中顺福苑第9-1、9-2幢0单元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晶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鼎盛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杜钦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鹏坤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