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鼎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6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省鼎盛电梯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37350.00元及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06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