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财保219号
申请人: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9号(谢家湾正街55号万象城项目)华润大厦第33层第8号。
法定代表人:熊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鹏,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南路152号(公园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经理。
被申请人:刘向伟,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人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刘向伟名下3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以及50000现金对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刘向伟名下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如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