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1520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莹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南路152号(公园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网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万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亚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