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金和,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
被告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和诉被告**、***、***、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金和诉被告**、***、***、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